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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姜治波与王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治波,王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姜治波,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0518。被告王健,男,约28岁,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都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治波诉被告王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治波撤回起诉理。代理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吉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