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姜治波与王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治波,王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姜治波,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0518。被告王健,男,约28岁,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都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治波诉被告王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治波撤回起诉理。代理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吉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