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吕永国与惠州市家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国,惠州市家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09号原告:吕永国,男。诉讼代理人:赵国通,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家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楚翔,经理。诉讼代理人:王瑞科,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国诉被告惠州市家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永国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永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方国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升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