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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任民初字第0318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任民初字第03186号原告王某1,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某2,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华北石油华佳综合服务处水电暖维修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长     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