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任民初字第0318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任民初字第03186号原告王某1,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某2,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华北石油华佳综合服务处水电暖维修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长 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