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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年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建。委托代理人李猛。被告徐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所欠物业费,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