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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润升物业有限公司、芷泉公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润升物业有限公司,芷泉公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棕北小区秀苑7幢1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忠,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刚,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年富,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润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正科甲巷97-115号。法定代表人熊卫东,成都润升物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雨清,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芷泉公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芷泉街31号。负责人付树金,芷泉公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猷宪,男,汉族,1954年7月21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润升物业有限公司、芷泉公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金国人民陪审员  冯达彬人民陪审员  刘心长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