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芳与陈新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陈新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474号原告杨芳,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宁思燕,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陈新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芳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芳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