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象山鑫顺针织厂与陈再乔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鑫顺针织厂,陈再乔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493号原告:象山鑫顺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园西谷湖路323号。负责人:黄胜利,该厂厂长。被告:陈再乔,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象山言禾针织制衣厂投资人,住余姚市,现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鑫顺针织厂与被告陈再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以需与被告先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鑫顺针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0元,由原告象山鑫顺针织厂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