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查建武与田重孟、施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建武,田重孟,施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0号原告:查建武,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洪耿,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重孟,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施杰辉,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建武与被告田重孟、施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重孟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重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重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田重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