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月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月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7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月华,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北仑区。2010年1月7日曾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1年9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月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月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沈月华在本区新碶街道新大路东海商务宾馆227房间,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7017克贩卖给叶某,得款人民币1200元,后二人在离开宾馆房间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及毒品均被缴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月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郭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毒资、毒品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月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沈月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月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月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月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二、被告人沈月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017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建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