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博罗县中医医院与黄秀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中医医院,黄秀香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574号原告博罗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穿城路**座*号。法定代表人韩永忠,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澄迈,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秀香,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黄文忠,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博罗县,系被告黄秀香的父亲。原告博罗县中医医院诉被告黄秀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觉忠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刘澄迈,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22日,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进入原告处住院治疗。2011年3月28日,被告治愈出院。被告住院期间,原告为其垫付医疗费33454元,被告未付分文。其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清拖欠的医疗费用,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医疗费人民币3345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秀香辩称,我因交通事故在原告处住院治疗,用去治疗费33454元是事实。我已向法院起诉肇事车辆,请求赔偿,待我拿到赔偿款后,一定支付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1日,被告黄秀香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原告博罗县中医医院治疗,2011年3月28日出院,拖欠原告博罗县中医医院33454元,有原告博罗县中医医院提供被告黄秀香病人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医治费用发票及出院诊断书。被告黄秀香出院后,原告博罗县中医医院多次派人追收未果,从而引起纠纷。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追收被告黄秀香拖欠的医疗费3345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黄秀香与黄文忠是父女关系。本院认为,被告黄秀香因交通事故受伤,欠原告博罗县中医医院治疗费33454元,有原告博罗县中医医院提供的病人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医治费用发票各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博罗县中医医院要求被告黄秀香支付医疗费33454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秀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博罗县中医医院治疗费334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