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583号原告邵某某,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铁某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被告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1号。法定负责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景路89号西安邮区中心局办公大楼1206室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xx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