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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初字第279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傅甲、傅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傅甲;傅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2798-1号原告成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傅甲。被告傅乙。本院在受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傅甲、傅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傅甲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傅甲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篁园服装市场Y2-0579A号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