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商初字第279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傅甲、傅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傅甲;傅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2798-1号原告成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傅甲。被告傅乙。本院在受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傅甲、傅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傅甲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傅甲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篁园服装市场Y2-0579A号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