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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槐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孙敬淇与姜晓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敬淇;姜晓鹏;张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槐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孙敬淇,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玉裕,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超,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鹏,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丽君,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孙敬淇与被告姜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张丽君为共同被告,本院审查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追加张丽君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敬淇的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晓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被告张丽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敬淇诉称:2010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4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4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敬淇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7月7日欠条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被告姜晓鹏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张丽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7日,被告姜晓鹏向原告借款4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借孙敬淇现金肆拾叁万元整(¥430000)”。欠条出具后,被告姜晓鹏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姜晓鹏与被告张丽君于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5日两被告协议离婚,被告姜晓鹏的上述借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以上事实有原告孙敬淇提供的2010年7月7日欠条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姜晓鹏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姜晓鹏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43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晓鹏、张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敬淇借款43万元。二、被告姜晓鹏、张丽君承担上述借款逾期偿还的利息(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上款一并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姜晓鹏、张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克军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