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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文剑,高陵县泾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50岁,汉族,职业住址同被告。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