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游某甲与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游某甲;游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842号原告:游某甲。法定代理人:宋某。被告:游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甲诉被告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甲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某甲负担。审判员 薛谦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