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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XX与邵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邵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83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贤焕。被告邵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邵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以被告邵万荣只承认欠原告父亲陈建华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万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邵万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免交。(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