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高东顺与李成运、党忠民、杨德波、姜兴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东顺;李成运;党忠民;杨德波;姜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172号原告高东顺,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西安市未央区华顺窗帘制品厂经理,住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被告党忠民,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某某。被告杨德波,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某某。被告姜兴旺,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富信,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高东顺与被告李成运、党忠民、杨德波、姜兴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高东顺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东顺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东顺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东顺减半负担487.5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