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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费利江与徐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利江,徐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064号申请执行人:费利江,农民。被执行人:徐桂,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40号费利江与徐桂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桂女长期外出,且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费利江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徐桂女尚欠费利江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0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