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执恢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贺宝玲、姚君与方继复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宝玲,姚君,方继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执恢字第00090号申请人贺宝玲,女,生于1960年1月14日,汉族,无业,住本市金台区金石村。申请人姚君,女,生于1985年8月1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贺宝玲之女。被执行人方继复,男,生于1953年3月13日,汉族,宝鸡市第一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本市金台区大庆路。贺宝玲、姚君与方继复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7)金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七千四百零八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方继复的银行存款七千四百零八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初字第135号民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