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慈溪巨翼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巨翼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430号原告:慈溪巨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担山根村。法定代表人:倪晓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法定代表人:杨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勇法,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巨翼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巨翼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计4085元,由原告慈溪巨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