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霍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徽神虹变压器有限公司诉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神虹变压器有限公司,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安徽神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西湖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208644-5。法定代表人:吴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俊,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9509814-3。法定代表人:朱长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禄合,该公司霍邱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安徽神虹变压器有限公司诉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神虹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神虹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六安宏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神虹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0元,减半交纳7550元,由安徽神虹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汪 平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厚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