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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殿青与马连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殿青;马连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郑殿青。委托代理人康福合。被告马连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殿青与被告马连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保全费170元,退还原告郑殿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金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