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殿青与马连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殿青;马连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郑殿青。委托代理人康福合。被告马连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殿青与被告马连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保全费170元,退还原告郑殿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金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