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878号原告陈某,无业。被告张某,无业。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耀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婚后由于原告未生育儿子,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也常打骂原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0年10月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处理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被告张某辩称,考虑双方年岁已大及女儿成长,想与原告好好过日子。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6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2年10月生长女张佩君,1996年12月生次女陈佩娟。张佩君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陈佩娟随被告生活,正上高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12月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至今。诉讼中,被告表示夫妻双方年岁已长,且次女尚未成人,为改善夫妻,关系愿意与原告好好过日子。上列事实,有婚姻证、(2010)灞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369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因家务琐事才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因夫妻长期分居、感情不和请求离婚,其心情可以理解,但对被告改善夫妻关系、维持家庭稳定的良好愿望,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姻关系存在改善机会和空间。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希望原告能够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请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规定减半后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耀 世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杨千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