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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涡民一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邓书政执行黄云杰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书政;黄云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涡民一初字第01649号原告:邓书政,男,汉族,1941年7月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杰,男,汉族,1977年2月1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书政诉被告黄云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书政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云杰所有的皖S****2号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书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云杰所有的皖S****2号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高红霞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涡阳县住房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涡字第3****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亚审判员 李悦超审判员 柯 磊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