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奎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潍坊中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市迎芝木业有限公司、郭永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中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市迎芝木业有限公司,郭永滨,于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奎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中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迎芝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永滨。被执行人于志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奎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王学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