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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易伟忠、单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易伟忠,单水平,博罗县东奇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1-10-31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邓茂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6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伟忠,男,汉族,汉族,住湖北省衡东县。被告单水平,女,汉族,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博罗县东奇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黄迅。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易伟忠、单水平、博罗县东奇电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前,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邓茂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