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逸与胡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6号原告:马某,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柳风、赏彩霞,慈溪市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虞伟庭审 判 员 叶黎婷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