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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聂永刚与成应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永刚,成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聂永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成应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聂永刚与成应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1)蓝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