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何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何某某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周行非执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