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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何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何某某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周行非执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