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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维章,蓝田县司法局退休干部。被告麻某,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