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维章,蓝田县司法局退休干部。被告麻某,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