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615号原告:毛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前架玛吐嘎查***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被告:陈某,男,农民,住昌图县长发乡三合村*组。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明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