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