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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90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宏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诚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诚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904号原告陕西宏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落水村。法定代表人周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西韦。被告陕西诚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永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诚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75元。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