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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罗红芳与孙建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芳,孙建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933号原告:罗红芳。被告:孙建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代表人:蔡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芳诉被告孙建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芳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原告罗红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