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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申屠卫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742号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光。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申屠卫。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屠卫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审 判 员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