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志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