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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694号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光。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芬。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