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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芜中刑终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章隆生、叶贤德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贤德,章隆生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芜中刑终字第0024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贤德,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建筑工程施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2010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章隆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建筑工程施工,住安徽省芜湖市。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隆生、叶贤德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鸠刑一初字第0018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叶贤德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章隆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原审被告人叶贤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贤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贤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贤德撤回上诉。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1)鸠刑一初字第001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王士平审判员  郑 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莲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附件(个)超大附件正在检测超大附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