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史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史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锋,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贺焕社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