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第0030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周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30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尹某甲,男。200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尹某乙,女。200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儿童,住兴平市丰仪乡郭公寺。申请执行人尹某丙,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海城镇黎庄行政村。本院在执行杨某某、周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1.向杨某某赔偿尹日照的死亡赔偿金51774元;2.向尹某丙赔偿医疗费8306元、护理费624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390元,共计11420元;3.向周某某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4521元、尹某甲被扶养人生活费16059元、尹某乙被扶养人生活费22482元;4.赔偿杨某某、周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5.赔偿杨某某车辆修理费759元,施救费1740元,拆解费210元;6.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申请执行费1636元。执行中,因该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咸渭民执字第00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晁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