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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榭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红专与吴帮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专,吴帮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榭商初字第59号原告:徐红专,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徐道德,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吴帮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专与被告吴帮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专撤回对被告吴帮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