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榭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红专与吴帮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专,吴帮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榭商初字第59号原告:徐红专,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徐道德,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吴帮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专与被告吴帮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专撤回对被告吴帮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