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平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立峰与许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峰,男,汉族,住宁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许长军,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城家和春天小区10-2-201号。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平民初字第9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长军所有的位于平罗县城翰林大街276号二层商业用房一套(房产证号为平罗县房权证平房字第2007-205**号),现被执行人许长军已依法自行变卖该房屋,并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交到平罗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长军所有的位于平罗县城翰林大街276号二层商业用房一套(房产证号为平罗县房权证平房字第2007-20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光林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