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魏金华与付义柱、葛海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华,付义柱,葛海星,郭艳华,魏小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魏金华,农民。被告付义柱,司机。被告葛海星,司机。被告郭艳华,农民。被告魏小刚,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王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华与被告付义柱、葛海星、郭艳华、魏小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红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