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立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张伟良、韩文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良;韩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立保字第55号申请人张伟良,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余胜仿,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为,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韩文兴,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申请人张伟良因与被申请人韩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韩文兴名下的位于惠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C6××20,查封价值以550000元为限)。申请人张伟良为该案提供了权属人张立峰名下的位于博罗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XXX94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11)第0XXX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韩文兴名下的位于惠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C6××20,查封价值以550000元为限)。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XXX4号)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11)第0XXX3号]。上述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典当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上述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审判长 凌升光审判员 钟翔能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伟标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