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康胜强、康长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家河沿信用社。被执行人康胜强。被执行人康长生。被执行人康四忙。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家河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康胜强、康长生、康四忙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沼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一部份,剩余部分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执字第477号保证担保借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永信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