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方祥义与周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375号原告:方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原告方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被告周某因经营需要于2010年8月向我借款32000元,约定2011年5月12日还清,年利率一分,并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方某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2010年8月3日被告周某出具的金额为32000元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周某未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周某未出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相关权利。原告所举三份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三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因经营需要于2010年8月3日向原告方某借款3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约定于2011年5月12日还清此款,并约定以年利率1%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付分文本息。本院认为:原告方某与被告周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主动履行义务,积极清偿债务,故对原告方某要求被告周某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有明确的利息约定,且约定的利率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对此诉请,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借原告方某32000元本金及利息(32000元本金,按年利率1%,自2010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建平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刘自柱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