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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周哲耀与龚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哲耀,龚军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周哲耀,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军杰,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哲耀诉被告龚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军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哲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建素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阮焕强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