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高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8-12-25

案件名称

向东与贾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向东;贾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高民一初字第00720号 原告向东,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吴平均,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 法^[乍 被告贾凯,男,31岁,汉族,住高陵县,村民。 原告向东诉被告贾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东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向东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6300元,本院退付其6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