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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3758号原告安某。被告刘某。原告安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广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因婚前了解不够,二人并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无家庭责任感,缺乏上进心,且被告多次对其进行欺骗,有生理缺陷却不配合治疗,故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而其婚后将工资全部交给原告,亦尽心于家庭。现虽患病但仍在配合治疗,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保证在今后会努力搞好家庭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0年3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期原告不满被告缺乏上进心,亦不学习开车,致家里买车后无法使用亏本卖出,二人随即产生纠纷,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2011年10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在家不招呼其父母,亦不理家务,要求离婚。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明自己今后将努力搞好家庭的决心。庭审中,促其和好,双方各执其词,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等事宜产生矛盾,但未见大的纠纷,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若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努力搞好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为维护社会及婚姻家庭之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安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