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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凯辉、江维辉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凯辉,江维辉,贺晓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7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凯辉,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本案于2011年6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江维辉,绰号“大头”,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中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赌博于2005年10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1年6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贺晓挺,男,1981年5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本案于2011年6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凯辉、江维辉、贺晓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凯辉、江维辉、贺晓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下旬至2011年6月1日��被告人江维辉、胡凯辉、贺晓挺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博工具,组织他人在本区新碶街道阳光公寓5幢303室江维辉住年、尊豪会所附近一平房、本区新碶街道京华名苑海燕楼902室贺晓挺住处、本区太河路和庐山路交界处附近一家棋牌室以及棋牌室附近一小区的空房子处以赌硬牌九的方式共赌博十场,每场参赌人数十余人,共抽头获利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江维辉、胡凯辉为赌场老板,负责寻找赌博场地、招揽赌客、购买牌九和抽头,被告人贺晓挺则受雇为被告人胡凯辉保管抽头钱五次以及提供场地三次。另查明,被告人胡凯辉于2011年6月8日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江维辉于2011年6月24日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郭巨边防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胡凯辉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被告人江维辉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被告人贺晓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凯辉、江维辉、贺晓挺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立挺、高宏波、张斌、叶健明、周杰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胡凯辉、江维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贺晓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凯辉、江维辉、贺晓挺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凯辉、江维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晓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胡凯辉、江维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贺晓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凯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二、被告人江维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三、被告人贺晓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四、对被告人胡凯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被告人江维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被告人贺晓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建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搜索“”